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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代理记帐业务规范
发布时间:2014/10/23 9:57:55浏览次数:3737 次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帐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安徽省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三条:依据国家《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记帐。

第四条:忠于职守、坚守原则、严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科目汇总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根据各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简单的财务分析报告。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按时有效地向税务机关报税和交纳税务资料。

第八条:会计资料传递需有签收手续,签收人对签收后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为委托单位提供正常的会计档案,按年度移交会计档案。

第十条:对委托单位示意作不当会计处理和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应当拒绝。

第十一条:对委托单位提出的会计处理原则问题,给予解释。

第十二条:与委托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根据各委托单位业务量大小定期走访,并完成此期间业务单据的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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