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相关法规
关于明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3 10:35:13浏览次数:3924 次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省局直属局:

针对当前全省各地存在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间不一致、与有关媒介行政许可年度核验时间未保持衔接等问题,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以下简称《检查办法》)的规定,现对全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开始,全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间统一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新闻出版局分别对报纸和期刊出版单位颁发《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对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且对报纸和期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核验,年度核验时间在每年1-3月期间。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需每年核验。

由于上述有关许可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因此,全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间统一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广告经营单位是否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条件及依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检查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报纸和期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及事业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否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是否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是否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等情况;

(二)广告承接登记档案管理、合同管理、广告审查和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等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其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严格规范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申请材料,把好申请材料审查关

发证机关要按照《检查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申请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上没有广告经营单位盖章确认的,应当要求广告经营单位补充和完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由发证机关签署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意见,并在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加贴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参加广告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已经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等广告媒介证明;

(四)已经年度检验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五)广告审查员证明材料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依法处理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确保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收到实际效果

对检查中发现违反《管理办法》、《检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法律教育。

(一)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截止日期后未参加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发证机关应在其注册大厅和网站上发布公告,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接受检查。

(二)发证机关对《检查办法》第十一条列明的违法情形,应当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发证机关复查合格后,予以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三)对同时违反《管理办法》、《检查办法》的同一违法行为,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管理办法》处理。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4-2017 鞍山注册公司 asj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站前财富中心D座